
在构卓知产代理的商标案件中,遇到不少商标申请因在先权利商标的存在被依法驳回的情况,驳回通知往往会对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进行引用。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申请人基于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不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从而消除在先权利障碍,保证自己的申请商标得以注册。
那么,什么是商标撤三呢?还有很多客户不太清楚,跟着乐融一起来了解一下。

“撤三”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简称,具体规定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果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3年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期满未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该注册商标将被撤销。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因此,商标的使用是撤三能否成功的关键。对于任一商标注册人来说,商标注册成功之后,都需要保留有效的使用证据,以免遇到“撤三”时无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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